自治區國資委監管企業“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實施辦法
(桂國資黨發〔2011〕36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管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反腐倡廉建設,進一步促進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規范決策行為,提高決策水平,防范決策風險,保證企業科學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辦法》和《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推進國有企業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意見>的通知》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三重一大”是指企業的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運作。
第二章 “三重一大”的范圍
第三條 企業重大決策的范圍
(一)企業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重要決定、指示的主要措施;
(二)企業經營方針、經營計劃和發展戰略規劃;
(三)企業年度財務預算、年度財務決算、利潤分配方案、彌補虧損方案、大額不良資產核銷、清產核資涉及資產損失認定與處理等;
(四)企業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
(五)企業宗旨和經營范圍及主營業務的確定和變更(含與企業主營業務相關的各種資質的轉移)、轉讓知識產權、核心技術和著名品牌等;
(六)企業的合并、分立、重組、申請破產、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及股份制改造、對外合資合作;(七)企業內部收入分配事項,包括年度工資總額方案、職工的工資、獎金、分流安置、勞動保護和勞動保險等事關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全資和控股子企業負責人及高管人員薪酬分配與考核方案等;
(八)企業國有資產(股權)轉讓、劃轉、評估及引起國有股東股權比例變動等;
(九)企業發行可轉換債券、股權質押、向原股東配售股份、向不特定對象公開募集股份、采用非公開方式向特定對象發行股份等可能導致企業失去國有控股地位的事項;
(十)企業與關聯方的交易事項;
(十一)企業生產線及設備、主要生產經營場所、大額固定資產等重要資產對外租賃;數額較大的單項資產處置和房屋、土地使用權等重要資產處置、重大財產損失;
(十二)企業機構設置調整、人員編制,重要管理規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及廢除;
(十三)企業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十四)企業應對重大法律糾紛、安全穩定、重大突發事件的重要措施及方案;
(十五)企業黨的建設、企業文化建設中的重要問題;
(十六)其他可能對國有資產出資人權益和對企業全局性工作產生重大影響的事項;
(十七)其他法律法規、政策及自治區國資委規定企業應采取集體決策的事項。
第四條 企業重要人事任免的范圍
(一)企業中層以上經營管理人員、全資和控股子企業領導班子成員的任免或者聘用、解除聘用;
(二)企業向控股和參股企業委派股東代表及董事;
(三)企業推薦和外派董事會、監事會成員和經理、財務負責人;
(四)企業領導人員后備人才的推薦和確定;
(五)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項。
第五條 企業重大項目安排的范圍
(一)企業年度投資計劃和投資方案;
(二)企業年度投資計劃外的追加投資項目或超過年度投資計劃中該項目預計投資額10%以上的投資項目;
(三)企業的區外重大投資項目、境外投資項目以及非主業投資項目;
(四)企業的融資計劃和融資方案,包括銀行借貸、上市、發行債券等;
(五)企業從事證券、期權、期貨等高風險性金融業務項目;
(六)企業提供擔;虼_信用證;
(七)企業的重大技術改造方案、重要技術設備引進項目;
(八)企業的大宗物資采購、大額服務購買項目;
(九)企業重大工程的招投標項目;
(十)其他重大項目安排事項。
第六條 企業大額度資金運作的范圍
(一)企業用現金、實物、有價證券或無形資產等實施的資金運作行為,包括對外投資(含設立全資子企業、控股參股企業、受讓或轉讓股權、收購兼并、合資合作、對出資企業追加投入等)、固定資產投資(含基本建設、技術改造)、金融投資(含證券投資、期貨投資、委托理財等);
(二)對外大額捐贈、贊助;
(三)其他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
第七條 大額度資金分為預算內大額資金和預算外大額資金。預算內大額資金是指年度預算內的大額資金或單個項目預算內的大額資金。預算外大額資金是指超出年度預算的大額資金或超出單個項目預算內的大額資金。
第八條 上述規定涉及限額而本辦法未予明確規定的或需要予以明確的具體事項由企業根據本企業的性質、規模、所處行業類別等情況在制定“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具體實施辦法中予以明確。
第三章 “三重一大”決策的原則和程序
第九條 企業“三重一大”決策的原則
(一)合法性原則。“三重一大”決策必須遵循國家的法律法規,遵循黨的方針政策和黨的紀律。
(二)民主性原則。“三重一大”決策必須實行集體討論,充分發揚民主,不能少數人或者個人決策。要充分發揮職工代表大會的作用,聽取職工的意見。
(三)科學性原則。“三重一大”決策要進一步完善專家咨詢和集體決策相結合的機制,保證決策的務實高效。
第十條 議決“三重一大”事項應在會前確定議題,不能臨時動議。議題由企業職能部門提出報告,由企業黨委(黨組)、董事會、未設董事會的經理班子成員根據職權進行審核,報主要負責人確定。
第十一條 企業重大決策的動議,必須進行調查研究,廣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見,在客觀真實和充分論證的基礎上,提出討論方案,并提前向參會人員提供必要的書面材料和信息資料。重大項目的安排必須進行科學、審慎的可行性研究和論證;重大投資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可聘請有資質的機構或有關專家進行咨詢或參與評估論證,向會議提出書面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涉及重大決策、重大項目、大額度資金的使用,有合同意向的,應將合同的主要條款提交會議討論。涉及重要人事任免的,應按人事管理權限,事先征求企業紀檢監察機構或自治區國資委紀檢監察部門的意見。
董事會、未設董事會的經理班子研究“三重一大”事項時,應事先與黨委(黨組)溝通,聽取黨委(黨組)的意見。
研究決定企業改制及經營管理方面的重大問題、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應當聽取企業工會的意見,并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聽取職工群眾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二條 企業黨委(黨組)、董事會、未設董事會的經理班子應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以會議的形式,議決“三重一大”事項,不得以個別征求意見的方式作出決策。
(一)會議符合規定人數方可召開。參會人員要充分討論,分別發表明確意見,主要負責人應最后發表結論性意見。
(二)決定多個事項時,應當逐項進行表決。對于重大問題如有較大分歧,應暫緩作出決定,待醞釀成熟后再議,遇緊急情況除外。
(三)董事會決策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公司章程進行。未設董事會的經理班子決策按照企業制定的議事規則進行。
(四)會議決定的事項、過程、結果等內容要如實記錄,存檔備查。
(五)涉及回避事項的,應按決策回避制度的規定進行回避。
第十三條 “三重一大”事項經集體決策后,企業領導人員應當按照分工和職責組織實施。遇有分工和職責交叉的,應明確牽頭落實人員。
個人對集體決策有不同意見的,可以保留,但在作出新的決策前,應無條件執行。同時,可按組織程序向上級組織反映意見。
第十四條 企業“三重一大”事項經集體決策后,應及時向自治區國資委報告有關決策情況。
自治區人民政府和自治區國資委另有規定需要報審、報批和備案的,按規定程序辦理。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企業應根據上級有關規定和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十六條 自治區國資委紀檢監察部門負責對企業“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企業“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執行情況,作為巡視、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的重要內容和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的重點事項;作為民主生活會、企業領導人員述職述廉的重要內容;作為廠務公開的重要內容,除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應當保密的事項外,在適當范圍內公開。
第十八條 自治區國資委將企業“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執行情況,作為對企業領導人員考察、考核的重要內容和任免以及經濟責任履行情況審計評價的重要依據。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十九條 企業要建立“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考核評價和后評估制度,建立健全決策失誤糾錯改正機制和責任追究制度。
企業領導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責任追究:
(一)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三重一大”決策程序的。
(二)對尚未正式公布的會議決定或需保密的會議內容外泄的。
(三)不執行或擅自改變集體決策事項的。
(四)其他違反決策規定造成重大失誤的情況。
第二十條 對違反“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依照《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和相關法律法規給予相應的處理。違反規定獲取不正當經濟利益的,應責令清退。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承擔經濟賠償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